坚决取缔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
 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,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,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安全生产法》、国务院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近日,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:坚决取缔非法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危险化学品。 通知说,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实施《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以后,凡未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、工商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企业,一律取缔。
   通知说,《条例》实施以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、储存和经营企业要开展一次治理整顿,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开业标准、企业经营者无资格证书、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,发生过死亡事故的、管理和工艺制度不健全的,一律停产整顿,经验收合格,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组织生产。验收不合格的,一律取缔。
   通知说,凡新建、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、储存、经营项目的,必须按照国务院《条例》规定,经严格审查、审批后方可设立,否则,按无证经营处置,一律取缔。
   通知说,取缔非法生产、储存、经营危险化学品工作,由区县、乡镇政府组织,5月份完成。今后,凡发现仍有违法生产、储存、经营的,根据有关规定,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
   通知说,各区县政府、高新区管委会要设立举报电话,对群众的举报要严肃查处,并对举报人实行奖励。(市举报电话为2301930)。

 

 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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